近期,里水鎮在對轄區內開展非法拆解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的違法行為聯合執法時發現,某回收公司在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2014年版)》列管的廢舊電視機、顯示屏拆解為金屬及線路板,廠房內存有手動拆解設備若干。經查證,該回收公司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質,涉嫌非法處置廢電路板3734公斤。 該回收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里水鎮政府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00元的行政處罰。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環境部門將繼續加強對廢舊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行業的日常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強化拆解資質、經營許可等動態核查機制,排查打擊非法回收產業鏈。同時做好普法教育,針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開展專項普法培訓,明確“回收-拆解”環節分離的合規要求,提高企業環境保護意識,做到不越法律紅線、合法合規經營,真正“變廢為寶”。